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轻伤害案件的自诉与公诉 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123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轻伤害案件的自诉与公诉,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轻伤害案件的自诉与公诉

  摘 要 轻伤害案件应尽可能地通过自诉程序解决, 在加害人、伤害原因不清的情况下, 由公安机关管辖。在处理可以和调结案, 在使用强制措施时要掌握时机和手段。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自诉; 公诉; 管辖; 强制措施


  本文所指的轻伤害案件, 是第234 条第1 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 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经鉴定达到轻伤程度的案件。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比较复杂。此类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 但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而且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 都是因为一定的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 如果处理不好, 就会使矛盾激化。笔者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公诉处理中几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谈点看法, 供参考。


  一、轻伤害案件的刑事自诉与公诉效益之比较


  据统计, 2001 年河南省公安机关共办理 刑事案件92360 起, 其中伤害案件11563 起,占1215 % , 仅次于盗窃案件, 位居第二, 有的县伤害案件占刑事案件的30 %多, 而其中大部分是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 容易加深社会矛盾, 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对轻伤害案件, 如果完全由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不但时间长, 而且给本来就紧张的警力, 增加更大的负担,社会效果也不好。我国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 确立刑事自诉制度, 至少有以下优越性:


  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方法简便,节省诉讼时间。由于公诉案件, 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至少需要一至两个月, 多者可能需要半年或者更长时间。而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按照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因此, 自诉案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


  二是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减少了很大工作量, 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 因果关系明确, 当事人完全可以举证加以证明, 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按公诉程序办理, 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移送审查起诉, 有的还要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要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 有的还要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环节, 从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调查取证, 到移送审查起诉, 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 还要复议、复核等, 即使不包括司法鉴定占用的时间, 一个轻伤害案件的工作, 两个民警至少需要8 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同时, 在检察环节, 审查批准逮捕、核实证据、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 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检察官, 因此, 对轻伤害案件实行自诉, 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减少了大量的工作, 使其能够腾出宝贵的时间作好其他更重要的工作。


  三是结案的方式灵活, 能够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按照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使本来积怨不深、矛盾不大的当事人和好如初, 有效地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治安的稳定。四是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 可以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由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指控和证明刑事犯罪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互相辩论, 双方可以进行和解。在这些诉讼活动过程中, 双方都要被迫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同时, 也使旁听群众明辨是非, 明白有关法律规定, 能够有效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因此, 将轻伤害案件列入刑事自诉案件, 非常正确, 并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将那些应该自诉的案件都能够通过自诉程序解决。


  二、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公诉管辖


  司法实践中针对轻伤害案件的自诉制度落实得并不好, 通过自诉程序解决的案件寥寥无几。其原因, 除了被害人误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抓人、关人,能够立即解心头之恨, 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下能够及时达成和解协议, 一些公安机关也确实存在借用压力促成和解, 误导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原因以外, 还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明确, 在执行中产生了异议。由于1979 年12 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 将轻伤害案件列入自诉案件的条件是;有原告和被告, 因果关系清楚, 不需要侦查的;, 在实践中, 人民法院往往以因果关系不清楚需要侦查为由不予受理。1998 年1 月1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的中, 将轻伤害案件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规定: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实践中, 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中的;受理;理解不一致, 有的认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 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就不能再按照自诉案件进行受理。加之轻伤害案件大多是现行案件, 受害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在案件发生后的很短时间内, 就拨打;110;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民警出了现场, 就视为公安机关受理了案件, 受害人就没有机会向人民法院按照自诉案件提起诉讼, 即使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条件, 再向人民法院移送, 人民法院也以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为由不予接受, 因此, 绝大部分轻伤害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很少按照自诉案件处理。


  二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条件难以掌握, 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由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动权在被害人, 加之还规定: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因此, 受害人即使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而不想通过自诉解决问题, 就可以讲自己没有掌握证据, 或者怕麻烦而不收集证据、不举证, 完全依靠司法机关; 但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该案, 在控告公安机关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时, 被害人又可以列出大量证据证明被某人打伤。因此, 建议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认识上达成一致, 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应当进行自诉。 共3页:






湖南涟源法院副院长被诬为黑保护伞关押292天

核心提示:

“我是一名法院副院长,各种无罪证据在手,要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都如此之难,换成一个普通老百姓,岂不难上加难!”

从一名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再到涟源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谭世斌经历了戏剧般变化的人生。而冤案是怎样酿成的、对冤案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问题,引发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经过涟源市人民法院门口时,谭世斌忍不住看了又看。


“新法院的院址,还是我在法院时开的毛山,现在我却成了过客。”谭世斌指着雄伟的法院大楼对记者说。

谭世斌,涟源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当年作为一名年轻的法院副院长,他曾经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等功等多种荣誉。2001年,谭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上,因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当时湖南最大黑社会团伙案的“黑保护伞”,遭错误关押292天以后,无罪释放。

沉冤得雪,但谭世斌却没能回到原来的岗位上,而是去涟源市委办公室当了副主任。在涟源市委办的9个副主任之中,他是处境最为微妙的一个。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谭世斌”三个字,依然会有关于其“黑社会保护伞”的检索结果出现。

被控“黑恶势力保护伞”

谭世斌的命运是在他的第三个本命年被改变的。

2001年4月19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督办的“三湘第一涉黑大案”在湖南涟源市侦破。

2002年9月16日,该案在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娄底涟源以谭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审,57名涉黑涉恶犯罪成员被控有罪。“这是湖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创下了全国审判史上一次性出庭人数之最。一时震惊湖南,乃至全国。”一位参与案件报道的湖南当地记者回忆说。

2003年3月31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和平特大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谭和平、刘小平、潘存辉等5人无期徒刑;判处同案犯张良平死刑,判处同案犯李志文、梁震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案其他49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一次会议上,原涟源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4人被宣布就地免职。”据时任涟源市委一位副书记介绍,“一时间,涟源官场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该次会议上还通报了时任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被控为该团伙的“黑保护伞”接受调查的消息。

“当时欲定为黑社会保护伞的确实还不止我一个人,除了涟源政法系统四家一把手被免职外,还有公安局的副政委、公安局有关侦查大队的负责人被调查。”谭世斌告诉,“而我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团伙中的刘小平是我的远房亲戚。‘419大案’前的一个案子把我和他扯到了一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2000年4月,涟源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破产的涟源市绉纹纸厂固定资产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刘小平等五人分别如数交付了200元报名费和5万元定金后,取得了拍卖资格。此后,由于绉纹纸厂隐匿财产等原因,法院不得不中止拍卖。考虑到原来已经购买该厂门面经营户的利益,同年10月,法院再次发布公告,将整体拍卖变为分开拍卖。但是,这一决定引起群众哗然,尤其激起了竞拍者的反感。 法院做通了其他竞拍者的工作,刘小平则坚持要求按公告要求办事。

在拍卖过程中,刘小平自2000年11月13日起,带人锁住涟源绉纹纸厂大门,并派人把守该厂长达20多天。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打烂预制板,强行拿走工具,阻止施工,矛盾一度激化。








直到2001年2月,刘小平和法院仍在僵持。

其时,该院一位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因参加学习,未在涟源。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让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谭世斌主持该项调解工作,“这主要考虑到谭世斌执行工作的工作能力。”该院一位时任副院长向证实,“谭世斌本人起码请辞过四次,坚决要求回避,他自己也意识到刘小平难缠,弄的不好远房亲戚都要得罪,还要听闲话,犯不着。”但是院长没有答应过他的回避要求。

谭世斌只好出面找刘小平做工作,几个回合下来,刘的态度有所松动,但坚持要“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双倍定金”。

2001年3月7日,谭世斌再次召集本法院经济庭庭长和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和刘小平一起协调未果。谭便提出赔偿5万元给刘小平算了,拖下去是个麻烦,耽误了拍卖。把这个想法电话报告给出差的院长,得到了院长的同意。至此,这场历时一年多的拍卖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正是这一起拍卖纠纷,几乎将谭世斌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被羁押292天后“取保候审”

2001年4月,以湖南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谭和平以及刘小平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案”案发。

2001年10月12日,身为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谭世斌因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被羁押292天后才被“取保候审”。

“那是我人生最屈辱、最痛苦的日子。”谭世斌告诉记者,“父、母亲的头发几乎就是一个晚上白掉的。本来成绩非常优秀的儿子,因为遭受不了同学的白眼,14岁就辍学在家。”说这话时,谭摘下眼镜擦拭着眼角。

2002年5月16日,谭世斌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当时,法庭的情况几乎是一边倒,公诉方不仅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就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谭院长在处理和刘小平的纠纷时,法院里上上下下都知道,是经过院长同意的。”该院一名参加旁听庭审的法官有些激动地告诉,“当天的公诉方非常被动。”

2004年1月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双刑初字第68号认定:本案中双倍返还定金损失和拍卖执行受阻的后果,是因为涟源市绉纹纸厂隐瞒门面已经出让的事实,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和该院在涟源市绉纹纸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重新拍卖破产资产,对拍卖竞标的财产权属状况未经查实而发出拍卖公告,并三番五次变更拍卖方案造成的,被告人谭世斌对此不负责任。而且,谭是在主动申请回避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受组织指派协调解决争议,其解决方案是在刘小平不让步的情况下,经过几方,包括院长在内都同意了的。其行为并非滥用职权,因此,被告人谭世斌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