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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骗取贷款罪罪名适用情况是什么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7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骗取贷款罪罪名适用情况是什么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分歧意见


意见一: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的放火行为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因此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应该数罪并罚。




意见二:本案中,李某仅构成放火罪,不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李某放火后在现场即被控制,还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因此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李某成立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罪名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评析


1、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故其实施了放火行为,客观上李某仅实施了放火行为,并未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此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考量本案,仅仅放火行为是否能骗取保险金呢因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理赔,也就是说仅仅放火造成损失,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可以认定仅仅放火行为不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然李某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3、“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和寿命,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及利益。因此如果投保人虚构身体健康、年龄、疾病等的,以及投保人虚构财产及利益的数额的,均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此,“恶意复保险”与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均构成本罪。




骗取贷款罪罪名适用情况是什么



一、骗取贷款罪罪名适用情况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综上所述,对于生活中的贷款我国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制约其中的行为活动,标准中如果贷款数额达到了一百万以上有可能会对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是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的,而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非常仔细而且还需要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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