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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共康“开车门”案为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发生在宝山区共康地区的“开车门”交通肇事一案,一经报道立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东方网“检察官在线”节目不久前对该案的庭审过程进行了同步全程直播。

今年4月17日,被告人郭洪天与丈夫、女儿乘坐由被告人周国平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在共康路时,郭洪天要求停车,欲下车为女儿购买食物,周国平便违章停车,而郭洪天突然开启左后车门,导致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被撞倒地,遭另一辆小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周国平驾车与郭洪天一起逃逸。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是一起司机违章停车、乘客违章开启车门共同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指出,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法院将择日宣判。

针对一些网友对案件的性质、定罪处罚提出的疑问和不解,笔者采访了负责该起案件公诉的宝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助理、预备主诉官、助理检察员谷晓丽。这位曾在2007年荣获首届“长三角”公诉人团体论辩赛“最佳辩手”的青年检察官,以她一如既往的伶牙俐齿、缜密思辨为本案作了深入的剖析和释义。

问:你认为本案区别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之处是什么

答:本案的肇事者不仅包括驾驶员,还包括乘客。同时肇事经过也比较特殊:驾驶员临时停车未尽到安全之责,乘客开启车门又疏于注意车后情况,结果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与车门相撞,被害人倒地后被同向行驶来的另一辆小客车碾压身亡,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问:有网友认为,本案开车门的乘客很“冤”,不是她驾车碾死人,而她只是要求停车,且轻轻开了一下车门,难道就要负刑事责任么

答:首先,乘客身份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虽然从司法实践来看,犯交通肇事罪的多为司机,但该罪的主体并非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范围内,乘客、行人也有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义务,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本案中的乘客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后,其过失行为与造成的事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若不是她直接开门,就不会发生被害人被碰撞倒地后被同向行驶来的另一辆小客车碾压身亡事件。

问:又有网友认为,本案司机似乎挺“冤”,他驾的车并没有直接碾死人,而他只是应乘车人的要求,违章停了车难道就要被判刑

答:本案中,司机周国平虽然只是应乘车人郭洪天的要求临时停车,这也是周国平觉得委屈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事实上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周国平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作为驾驶员应当履行停车时的安全职责,而非被动听令,况且被告人郭洪天也并未要求其以本案中停车的方式停车。被告人周国平违章停车对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其并未尽到一名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问:有网友感到不解,为什么直接驾车压死人的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这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碾压被害人是因意外事件导致的,碾压车辆的司机无法预知状况也无法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二是碾压车辆的司机不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章驾车行为;三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交通肇事者司机周国平违章停车、乘客郭洪天违章开启车门共同致人死亡,因此,直接碾压被害人的车辆无需承担责任。

问:对广大驾驶员和乘客来说,此案深刻的教训是什么

答:本案曾一度引发媒体的多方报道及市民的关注讨论。通过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停车非小事大意不得,开车门非小事草率不得,肇事逃逸更效仿不得。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请谨记道路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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