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日前,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有关工作意见,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完善与公安机关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就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不捕、不诉、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复议、复核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情况,刑拘、取保候审、释放和撤案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争取今年内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有关案件材料。
推行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及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就全面推行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争取在年底前形成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有效落实慎捕原则。
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
落实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及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指导鼓楼、连江等基层院配合法院开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会同法院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针对实践中法院应通知列席而未通知以及如何保障列席效果等问题,进一步细化程序规范、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