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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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