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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房租还赖着不走 黄浦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15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合同到期,“二房东”不仅不要求小租户撤离,还拖欠大房东房租。今天上午,黄浦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要求“二房东”在规定时间里妥善解决此事,其手下的20多户小经营户搬离现场,腾出他们租赁的XX路XX号。

  XX路XX号为上海XX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10年前,研究所将此处房屋出租给上 海XX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从2000年初到2009年末。前3年租金,每年为25万元。第4、5年每年28万元。

  2002年10月,研究所与XX签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租金支付日期变更,及租金金额2001年为20万元,2002年为15万元,2003年为15万元,2004年1月1日起仍按每年28万元计收租金。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XX如数支付了2001年和2002年租金,但2003年被告只付了10万元,拖欠5万元。2004年只付了10万元,拖欠18万元,累计拖欠23万元。

  2005年,研究所催讨租金,但XX2005年和2006年每年仍只支付10万元。鉴于长期拖欠租金,研究所于2006年发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通知XX自2006年6月19日起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XX在2006年7月20日之前腾退房屋。XX收函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研究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XX立即迁离上海市XX路XX号,支付所有欠款和违约金。

  拖欠租金,也不搬离住所,到底是为何?XX认为,租赁的场地内目前有30多家小客户在经营,当初被告租下这片场地,是因为有江阴路花鸟市场作依托,后来政府将花鸟市场迁走,被告经营的市场人气下降,承担原约定的租金发生困难。为此,XX与研究所原来的所长商量降低租金,所长口头答应年租金自2003年1月起降为每年10万元,XX后来也是按每年10万元支付租金,直至研究所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上海XX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已经解除。上海XX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腾空并迁出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房屋交还上海XX研究所有限公司,并支付所有欠款和分段支付违约金。被告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上午,黄浦法院三十多名执法人员来到XX路XX号。记者看到这里是一个水族市场,商户们开始陆续把经营的花鸟鱼虫往外搬。一个商户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在12月下旬就接到了要搬离的通知,这几天他们已经开始陆陆续续地撤离。其实这个市场两年前就曾被停水停电,然后商户们又私自拉接了电线,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整个市场也处于无序无人管理状态。另一名老板说,他们的房租已按照合同如数交给XX。但至于XX与研究所是否存在欠租,他们也不知情。记者看到,由于法院之前一直做劝导工作,所以整个搬迁都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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