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浅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22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在党和国家的关爱和人民群众的呵护下,一批批青少年茁壮成长。但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让人惊讶与痛心。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又分管批捕、起诉工作的负责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智力、体力和自控能力较差与其他成年人犯罪显然不同,对其的处罚应该慎之又慎,既要深刻地揭露其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还要十分注意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本着教罚并重的精神,除情节重大者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以实施保护性处分为原则,以达到教育、挽救之目的。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可塑性很强。一般来讲,他们的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抵制能力弱,往往分不清是非,辨不清真、善、美与假、恶、丑,目无法纪,不惜以身试法。因而,他们既容易接受正确的观点和新思想成为社会有用之人,也容易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走上坑国害民的歧途。这一鲜明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绝对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不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政策,就会出现许多弊端。一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二是不利于他们日后的发展;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他们一旦起诉判刑投劳后,就会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家庭、学校的正常教育和亲人的温暖,容易自暴自弃,心灰意冷,甚至破罐破摔,使一个本来可以挽救过来的人走向反面。如一名14岁的学生,在"严打"中,因盗窃而被判刑投劳,在狱中经常哭闹、喊冤,甚至自杀。结果狱中又给加刑。连续十余年的狱中生活,使其不但没有接受改造,反而学了许多"经验"。刑满后,恶习未改,又因诈骗而再次入狱。
  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应该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置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教结合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上狠下功夫。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自尊心强,感情丰富,容易冲动。同时也存在着意志薄弱,感情用事等特点。我们要针对犯罪者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现、作案动机、目的及危害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前途教育。要以真挚的感情打动和感化他们,用中肯的言辞感染他们,唤醒他们泯灭的良知,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被害方和社会带来的不幸和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适用不起诉决定时,更有说服力,教育效果才会更佳。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权,实行保护性措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及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我们2001年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不起诉之后,继续在校读书,加之学校、家长及社会的帮教,使其改邪归正,成为学校的高材生。
  应该放宽不起诉标准,扩大对未成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范围。
  在过去,也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刑罚作过多次探讨,但意见分歧较大。加之检察机关还要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案件质量高低甚至还要作为年终工作评比条件来认可,只好起诉处理。结果法庭判决缓刑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0 %,判实体刑的仅占 40 %。其中,判拘役6个月的比重也相当大。这样,既不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又给法院、劳教部门增加了许多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重要的是,一经法院判决,既便是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判决,也会给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打上了有"前科"的烙印,在社会上给人们造成不良印象,给其家庭、事业、婚姻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带来许多困扰和忧虑,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前途、进步和发展,成为终生一大"污点"。

共3页:

  如2000年9月我院办理的王伟伟等8人抢劫案,均是16、17岁的在校学生,共抢劫其同学(价值123元)数字bp一部和现金15元,案发后,bp机返回,现金已挥霍,家长也赔偿400元损失。起诉后,法院对8被告人均作缓刑。这样被开除,社会岐视,给8名幼小的心灵打上了难以抹灭的烙印。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人犯罪案件应该考虑到放宽不起诉标准和扩大适用不起诉范围。近年来,世界其他国家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由惩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而我国人口众多,又是文明大国,如果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保护性处置,就会教育和挽救一批有益于社会的人,同时也会有效地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标准的同时,要严防滥用刑罚,放纵犯罪,甚至导致犯罪有上升的不良后果。
  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其本意是既不危害社会又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思想改造。对适用不起诉案件必须严格审理,慎重把握。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适用不起诉条件。一是犯罪情节必须是情节轻微而又是偶犯的,犯罪手段简单,损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的在校学生,同时要参照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二是必须具备适用不起诉的主观条件。具体来讲犯罪者必须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不深和不起诉后回到原处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就不宜作起诉处理。三是必须适用不起诉的客观条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认为某未成年犯罪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基本确定作不起诉之后,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该犯罪者是否有可靠的监护者和社会管理教育者。监护者一般是指家庭,能够给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物质等方面支持与帮助,并能经常关心爱护,交流思想,扶正祛邪,教育引导他们走文明、健康之路。社会管理教育一般是指派出所、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组织对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就学、就业生活等社会保障,教育其告别昨天,重新做人,好好工作与学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本意。因此,在适用不起诉时,要严格界定,严防滥用,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司法保护的原则。

共3页:

  几点建议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差,容易被误导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一些影视剧或网上看到的东西就去模仿,走上犯罪的情况,要不厌其烦的告诉他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使他们明辩是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既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又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做好以下4点:
  应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不起诉之后,切不可忽视帮教和预防工作。要采取公检法与工青、妇、社区,学校等共建的形式,成立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这样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和地方的管理职能,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不断提高整体法制、道德素质,不受不良环境的影响,逐步降低和减少犯罪。
  司法人员在精通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因心理方面的因素导致犯罪的占相当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惩治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要解决其心理问题。运用心理学知识去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扭转他们偏曲的性格,科学地引导他们改邪归正,告别昨天。
  要体现个人责任和社会保护并立的原则,打破现有制度的框架,责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事无偿的社会公益服务。这样,通过社会让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回到社会环境里生活,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给他们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导,监督他们不再重新犯罪,进而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要增加一定的高科技含量。应该在审理的全部过程中,将录音、录像等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以便在帮教中或遇特殊繁杂的情况下,形象而又直观地发挥其科技权威与效果。

共3页: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