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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工作中,各监狱均采取了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单一考核思考转向综合考核,逐步开场了考核不断细化、透明度增强、程序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下面笔者结合我监“四公开、两评议、一推荐、择优选择”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一)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减刑条件是衡量罪犯能否减刑的标准,所以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百分考核分数为基础,以综合考察为依据,公开择优选择减刑对象。对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什么是立功表现,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等概念含义都要向罪犯讲解清楚,并重点讲清楚监狱否定性规定与监狱法和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如我监规定:罪犯严重违纪,包括偷盗、打架等以及受到禁闭、警告、记过等处罚时,延长减刑间隔期一年。这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四个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这就要求减刑、假释对象始终如一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否则,就不予减刑、假释。很显然,这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同一总是的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强调从反面规定,是便于更直观、更明了地让罪犯看到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减刑、假释,从而进一步激发罪犯的改造性。这样,把减刑、假释的条件交给罪犯,使罪犯明确能否得到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增强自我约束力。
  (二)严格公开减假释程序。程序是否合理、科学,是关系到减刑、假释能否获得高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保证减刑、假释顺利进行的前提。在这一方面,做为监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有步骤地进行。为此,我监始终坚持了七个程序,做到了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合理、科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职能部门在每次减刑、假释前,对符合《监狱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所有罪犯进行认真摸底,汇综分析;并结合本单位押犯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报监狱党委审定。
  2、召开大队或中队队务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监狱下达的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各队根据安排意见摸排出符合范围的全部罪犯及其考核分数和改造表现,并张榜公布。
  3、以大队或中队为单位召开大会,向罪犯宣布“四公开”内容。一是公开减刑、假释范围和比例;二是公开考核分数、名次和改造表现(改造表现是指从入监到首次减刑或上次减刑至本次减刑间隔期的主要奖惩情况);三是公开减刑条件;四是公开减刑、假释对象。
  4、根据张榜公布的情况,组织全队罪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评议;并根据监狱下达的比例,推荐减刑、假释人选。
  5、各队再次召开队务会,根据罪犯小组推荐的人选,结合评议结果和平时干警掌握的情况,研究初选出符合范围、条件、比例的人选,并张榜公布。
  6、组织罪犯对初选出人员进行评议后,各队第三次召开队务会研究确定人选,张榜公布。并着手整理减刑、假释材料,上报狱政科。
  7、狱政科在材料未报以前,对各队确定的减刑、假释对象,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发现有不符合减刑、假释安排意见的,予以取消。
  8、狱政科对各队上报的减假释材料进行审查、补充、修改、完善之后,提交由管教四科、纪委、生产科、巡检组组成的联席会议,对每个减刑、假释对象进行研究。
  9、报请监狱党委对每个减刑、假释对象进行审核、审定。
  10、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三)严格罪犯评议制度。罪犯评议是否公开、合理,是否有拉帮结伙、打击陷害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推荐减刑、假释对象是否准确,而且关系到监管秩序能否稳定及是否会造成事故隐患。同时,又是关系公开减刑、假释能否顺利实施的一道重要关卡。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干警要实行分工包组,并深入到所包小组,引导、了解、掌握评议情况,解决评议中出现的问题。
  2、对减刑、假释对象的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办法进行,防止造成对评议者改造的不利因素。如发现被评议者对评议者有打击报复等现象,即取消其减刑资格,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3、要求罪犯在评议时,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有问题及早提,不准故意拖延时间;不准拨弄事非,拉帮结伙;不准将评议的不同意见透露给被评议者;不准故意挑拨,打击报复,诬陷他犯等。否则,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延长其减刑间隔期。
  (四)从实践看,坚持“四公开、两评议、一推荐、择优选择”,是减刑、假释工作取得的良好效果的有力措施。我监从九五年起按上述办法实行减刑、假释以来受到干警的普遍好评和罪犯的拥护,得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肯定。有1500余人次获得减刑、假释,无一人在法院来监考察时被取消,成效明显。
  1、促进了干警的廉政建设。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幅度方面,采取的都是合议制。量化考核,以数据事实为准,避免了以往减刑时存在的一言堂现象,杜绝了减刑、假释工作中的盲目性,对斩断关系、堵住后门有极强的作用。
  2、激发了罪犯的竞争意识。把减刑、假释公开之后,使它由过去神秘性的东西变为能看到、能争得到的东西,在罪犯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一致反映:它不仅使自己看到别人的改造情况,有利于自我反省、我找差距、明确不足,积极改造。如罪犯梁x x说:“这种减刑办法,不仅克服了论资排辈现象,而且能清楚地看到积极与消极的结果,体现了公开竞争的好处。看看别人,再对照自己,只要主观努力,纠正恶习,克服惰性,加快改造步伐,就可以获得减刑、假释”。
  3、纠正了极少数罪犯的错误想法。有些罪犯入监后,不是积极改造,而是托关系、找后门,想尽办法获得减刑、假释。公开减刑、假释后,使他们明确了减刑、假释的路只能靠自己走,否则都是徒劳的。如罪犯赵x x说:“以前我认为减刑、假释都得靠关系,公开减刑、假释后,在减刑、假释面前人人平等,你有天大的本事,只要你不积极改造,就难得到减刑、假释。只要积极改造,符合条件,没关系照样减刑、假释。”“刚入监时,我整天想的是让家里找点关系。现在减刑、假释的路就在自己脚下,并且政府已经给创造了条件,关键就看自己如何走好这条路”。
  4、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实施公开减刑、假释之后,罪犯中出现了“三多一少”的现象。即遵规守纪的增多,违纪的减少;积极参加劳动的增多,消极怠工的减少;注重日常行为规范的增多,不重视小节的减少。尤其是对落后的触动更为明显,不仅使他们能对自身有个深刻的了解,而且对他们;思想深处的抗改思想也产生了动摇作用。如罪犯陈x x说:“公开减刑、假释之后,自己其它条件都符合,只有违纪期不符合,因而不能减刑。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教训,谁也不怨,只能怨自己平时不重视改造。只有同以前决裂,走积极改造的路,再也不能瞎混了。”
  总之,公开减刑、假释是一条可行之路。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减刑假释的工作质量,而且在罪犯的整个改造过程中都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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