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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被砍伤两男子向酒吧索赔32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28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海口11月27日电(记者 邢东伟 黄燕)顾客在酒吧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被对方砍伤,在找不到侵害者的情况下,能否向酒吧经营者索赔?11月26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案件,两男子向酒吧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2万元。

  消费遭人砍伤潜逃状告酒吧

  2012年1月15日凌晨,原告王某、符某和几个朋友在海口市国贸大道的阿伦西餐酒吧喝酒聊天时与隔壁桌男子发生口角。王某、符某遭该男子砍伤腹部、脸部和头部等留下伤痕,侵害男子逃走。于是符某和王某以被告阿伦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损伤为由,各索赔包括包括残疾赔偿金95844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医药费等内的赔偿167657.14元和153757.41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两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

  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向两位原告赔偿其人身收到损害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展开辩论。两原告认为,他们在进入酒吧时没有安保人员或安检设备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作为娱乐场所安检系统形同虚设,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率。其次被告的保安未尽到安保责任,未能及时阻止事情的发生。再次被告未及时报案和保留现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顺利抓到犯罪嫌疑人。因此,原告在被告处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激烈争辩是否尽安保义务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所经营的酒吧已经聘请海南金鹰人防护卫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该公司派驻两名安保人员现场提供安保护卫,同时也已安装了安检门,对入店顾客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安装监控设备,被告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酒吧已经安装了安检门,为什么凶手还能将刀具带进入酒吧的问题,被告辩称由于当时事发突然,酒吧处于打烊状态,第三人所持工具不属于检查管理的范围内。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大型酒吧,只配备有两名安保人员,是不合理的,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出调解意向。由于未造成伤残,两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残疾赔偿金95844元的请求,但精神损失费需要被告适量支付。对于最后的赔偿数额,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每人40000元。

  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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