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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司法腐败 专家建议死刑复核程序应设听证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针对高法将要收回死刑复核权 为避免司法腐败 有专家希望修订《刑事诉讼法》提出———
本报讯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之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又成为不少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有人担心,如果死刑复核程序不能真正细化完善,增加公开透明的程度,就有可能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甚至培养出一批“黑律师”来。记者昨天获悉,有关专家已经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修订意见,希望在死刑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
■下放死刑复核权弊端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薛瑞麟教授认为,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能够在诉讼中多一个程序就多一道把关,也就多一个发现错误的机会。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弊端显而易见。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容易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仍对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类型的罪行有死刑核准权,这又使得这些犯罪与杀人、强奸等犯罪显得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会有损国家的法制统一。同时,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而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同一个法院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死刑复核的初衷就难以达到。
■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不能参与
曾为刘晓庆税案作辩护的京城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告诉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笼统简单,不具体,律师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实际办案时,也根本无法从正式途径了解死刑核准的具体操作。于是有些律师就钻空子,四处宣扬自己能打通关系,承揽“替人保命”的生意。有些诈骗案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今后死刑核准程序不增加细化的内容,不对具体流程、参与人员等作出规定,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培养出一批“黑律师”来,甚至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专家建议死刑复核增加听证程序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国均既是刑事诉讼法专家又是刑事辩护律师。他告诉记者,自己就曾为死刑犯辩护过。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律师不能介入。法官只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由于复核死刑的法官与二审法官是一个法院的同事,受同一个审判委员会领导,死刑复核往往流于形式。而对于那些死刑犯来讲,就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周国均特意提到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强奸犯伏法十年后真凶落网”一案。如果现在的这个嫌疑人果真是真凶,那么十年前就是错杀无辜。如果死刑核准程序真正发挥作用,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大减少。
周国均表示,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大势所趋,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也十分重要。他和一些专家已对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修改意见。那就是应规定死刑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并允许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参加。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也可当面进行调查询问,然后作出结论。这就比简单的书面审查更符合诉讼规律,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杀。据了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重视。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而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最高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名词解释
死刑复核权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为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不仅把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的一审、二审程序之外,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并规定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规定对杀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又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授权给云南等6个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近几年来将死刑核准权收回由高法统一行使的呼声越来越大。从2003年起,全国两会上的代表委员们就开始对此进行广泛探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因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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