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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金融犯罪切实加大刑法威慑力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6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屡屡发生却又得不到有力打击的骗贷案件,竟然使得大连的整个车贷行业急剧萎缩,猖獗的经济犯罪对经济的破坏力由此可见一斑。
  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危害的特殊性在于,它所侵害的是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经济秩序。上世纪末期中国股市发生的“琼民源”事件与“红光事件”,不仅使广大股民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更使中国的股市剧烈波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遏制经济案件高发的态势,我国刑罚打击的力度可谓空前加大。在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共规定了近百个罪名,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渗入到各个经济领域。从刑罚强度来看,上述近百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总量的60%,其中还有16个可处死刑的罪名,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仅为13个。对经济犯罪设置如此严厉的重刑结构,无论是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是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相比,都是十分罕见的。
  但是即使如此,我国经济犯罪的数量与危害程度持续上升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何在呢这里面当然有立法滞后的问题,也有司法执法不公的问题,但究其根本,还是刑罚打击经济犯罪的天然功能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对矛盾共生体使然,这使得我国在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方面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通过刑罚制裁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存在着限制经济活动自由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更强调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又要求打击介入经济生活必须是有节制的,必须具有谦抑的价值取向。
  正是这样的矛盾,才使得市场个体对利益范畴的把握,以及执法者与司法机关在评判认定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中,总是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和分歧。又加上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中,现存的经济秩序往往处于动荡和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主要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经验型立法方式,使许多经济活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缺乏有效的经济法规进行调控和管理,甚至以多变的政策代替法律。
  那么该如何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的扩大化和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经济犯罪圈的扩大是必然的。因此对待那些对某一产业、某一行业或者是大多数群体的经济利益的犯罪案件,就应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在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中,应增强刑法对犯罪活动反应的及时性,加大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公安机关等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司法执法部门,还应更好地发挥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功能,在维护国家经济正常发展、净化法制环境的工作中,真正担负起自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在这一点上,我国1999年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走私活动是一个典型的正面事例。由缉私活动形成的刑罚的及时性与不可避免性加大了刑法的威慑力,使猖獗的走私势头被遏制。而另一方面,对证券发行、交易违规活动的打击则是一个相反的事例,大量的证券违规活动存在与刑法有关证券犯罪条文事实上的虚置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个奇特的现象。这种“宽大”处理,不仅使刑法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而且其负面的示范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
  总之,在目前经济犯罪态势严峻的情况下,能够在短期内对犯罪控制有所作为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加速各经济领域的转轨,增强社会整合力,健全和统一相关的经济活动制度与管理法规,严格行政管理,形成抵制经济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即所谓“严打”不如“严管”。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的改变从而改变相关的经济环境,以降低在市场活动中经济违规行为的发生几率。二是加紧研究并实现对经济犯罪的社会控制,如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样对经济犯罪也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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