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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劳动关系,二审,离婚,一审,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聂丽红怎样获得小孩抚养权。

家住石门桥的聂丽红(女)在鼎城区法院一审被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剥夺”了她的小孩扶养权。今年才26岁的聂丽红有一女孩4岁。男方起诉离婚时抓住聂丽红曾在精神病院住过院的“把柄”,一审确认聂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决不能扶养小孩。本律师代为打二审,二审判决聂丽红有民事行为能力,小孩由聂丽红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案例2:公交公司被诉案7次上法庭告胜。

邱建苗开公交车自己从驾驶室摔下地头部受伤,二级伤残。他企图按劳动合同享受工伤待遇。2006年1月31日,他由公交车承包人魏仁劲聘请开车,当天中午不慎从驾驶室摔下来,成了植物人。本律师代理公交公司应诉。邱第一次起诉后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诉程漫漫,按劳动关系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次二审,中院(2007)常民终字第38号判决最终以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了邱建苗的起诉,使邱回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起点,重新起诉。公交公司本着同情弱者,通过法院做工作,同意补偿了几万元钱,但不是劳动关系和人身损害理由。

案例3:离婚使舒某扭转人生。

舒某(女)与刘某(男)夫妻的财产关系复杂,因刘某从事运货经营活动,钱未被女方控制,刘还用了舒婚前存款289300元。如果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舒得不到钱,因没有现成共同财产和存款。本律师代理舒某写离婚诉状时,未选择分割财产,而选择被告返还婚前财产这个突破口,得到了法院支持,判决刘给舒返还全部婚前财产,一块210平方米的地皮使用权判决舒所有,抵偿部分返款。这场诉讼使舒获得了32万多元收入。该案经区、市、省三级法院审理,都维持一审判决。舒现在利用这块地皮修房子,发展自己的事业。

案例4:10名企业留守工人讨工资案。

湖南长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被某法院拍卖,其中10名留守工人讨工资两年未果。本律师代理后先按法律正规途经主张权利,在阻力很大时采取特事特办手段进攻,2011年春节前10天,留守人员拿到了25万多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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