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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审查 刑事自诉范围包括什么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22日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审查,刑事自诉范围包括什么

 赵义厚律师,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审查

  自诉案件一旦决定立案,案件即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一般包括:庭前审查、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等诉讼阶段。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大不相同的。首先,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不存在不受理的问题。受理后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某些材料,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但都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自诉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要作必要的实体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开庭审判。


  因此,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具有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性质。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的目的是什么这也是人们理念上应当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庭前审查就是决定案件是否交付开庭审判。这从一般程序意义上讲是对的,但从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上讲则没有反映问题的实质。庭前审查的目的,一是经审查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交付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经审查,对确属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的,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立即停止刑事追究,终止诉讼,避免交付审判。


  自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是否都决定开庭审判,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才开庭审判;而对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则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不提交开庭审判的情形细化规定为7种情况。但在庭前审查中发现该条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怎么办法律没作明确规定。


  这种情形就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较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所退步的地方。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庭前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删除了此规定,从而将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排斥在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之外,意味这种情形也应开庭审判。其合理性值得质疑,其消极面大于积极面。


  首先,不能要求自诉案件一旦决定立案,就必须保证所有案件在以后的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中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立案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立案后的庭前审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在立案后查明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应当立即停止刑事追究,而不应将案件提交开庭审判,这就需要一种救济措施,而修正案抹掉了这一措施。


  再次,自诉案件在开庭前审查阶段就能确定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却仍将其交付开庭审判,即使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就其被交付开庭审判而言,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也是对其权利的侵犯。在庭前审查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可以此为依据提出免交审判的抗辩理由。


  又次,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在侦查阶段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及早终止对无罪的人的刑事追究,避免了将无罪的人提交审判。自诉案件亦然,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从程序上迅速终止刑事追究。如果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这与刑事追究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刑事自诉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自诉范围吧。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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